监督审核

所有认证证书每年认证机构都要对企业实施监督审核,检查企业体系是否正常保持体系运行!

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监督审核企业事项(一)

一、厂门或厂内应书写“欢迎审核组莅临指导”等标语,以示对审核组的尊重。
      二、认证前做一次清理,并加强现场定置管理。正式审核时一般会安排半个小时参观厂容貌、生产流水线,争取留下好的第一印象。
      三、审核时,确定好向导。向导很重要,最好是由经过内审员培训、对体系比较熟悉的管理人员担任。
      四、认证审核如问为什么这样做,应回答按文件规定要求来做。如被要求找出依据时,主要是找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管理规定或是记录表单。
      五、认证时,中层干部勇于出来回答问题,可适当提示操作工人。
      六、问什么答什么,不必急于表现对体系熟悉程序,以避免不必要的扩大抽样。
      七、审核方式有以下几种:问、查、看、重复以前做过的工作。正式认证不要紧张,特别是遇到以问为主的审核员,一紧张平时会的也答不出来。
      八、实在找不出证据的,要实话实说。
      九、第一天审核结束,审核组会作小结将不符合标准的地方向被审核到的部门反馈,这些问题罗列可能比较多,公司不必紧张,能马上纠正的马上纠正,并将纠正情况提交审核组;如纠正措施需要一段时间方可实现的可待以后一并纠正。另外,其罗列的问题不一定都开不符合项报告,或可能几条并成一条开一个不符合项。只要不出现两个严重不符合项,未经预审的企业或多或少出现一些不符合项是正常的。
      十、很多的质量记录规定的保存期为3年,只是估计,特认证后根据实际情况再定保存期。

iso9001:2008量管理体系认证监督审核注意事项(二)

一、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每位员工都要清楚,并且理解一致,特别是中层管理人员。
      二、各部门负责人对手册上列入的职责要回答完整。
      三、认证时,各部门负责人将“文件一览表”、“质量记录一览表”摆放桌面,以供查阅。另外,必须将近期的记录整理归档清楚。
      四、文件和资料控制:各部门检查一下手中的文件,所有未盖“受控”章的手册、程序、作业指导书副本全部交由文控中心盖“作废”章或销毁,现场所使用的文件必须是受控本。各部门所使用的记录表单均要送文控中心归档备案,有修订次的,生效期要填写正确。另外,按照标准要求,手中的受控文件不能涂改,作笔记或作其它改动,且应与文控中心原版文件保持一致。非受控本如“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等可作为笔记,不要夹入正规文件夹内。
      五、各类作业指导书中有数据范围,自己核对一遍,打印错误或与现场实际操作不一致要改过来。
      六、仓库帐物标识要一致。
      七、加强对现场产品标识、检验和试验状态的管理。
      八、正式审核过程中遇到有疑义的问题,可以作出解释、说明,但不能争辩。
      九、按审核计划进行有针对性的准备,对于审核要素重点准备,但审核不一定完全按计划进行。

获准认证后的监督管理

体系认证证书持有者可以按照体系认证机构的规定使用其专有的标志,但不得标在产品上,也不得以任何可能误认为产品合格的方式使用。

体系认证证书持有者对外宣传时,应准确地说明其认证资格。

在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有关规定重新换证。

①体系认证标准变更的;

②体系认证范围变更的;

③体系认证证书特有者变更的。

体系认证机构应对体系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质量体系进行监督检查,且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对取得体系认证证书的外国申请人的质量体系监督,可根据双边协议、多边协议委托国外体系认证机构代理。

体系认证证书持有者需更改认证有关的质量体系的,应及时将更改计划报体系认证机构。体系认证机构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需进行重新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体系认证机构应注销体系认证证书持有者使用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资格,收回体系认证证书。

①由于体系认证规则发生变更,体系认证证书持有者不愿或不能确保符合新要求的;

②在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时,体系认证证书持有者未在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足够时间内向体系认证机构提出重新认证申请的;

③体系认证证书持有者正式提出注销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体系认证机构应暂停体系认证证书持有者使用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资格。

①未经体系认证机构批准,体系认证证书持有者对获准认证的质量体系进行了更改,且该项更改影响到体系认证资格的;

②监督检查发现,体系认证证书持有者质量体系达不到规定要求,但又不需要立即撤销体系认证资格的;

③体系认证证书特有者对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不符合体系认证机构规定的;

④体系认证证书持有者未按期交纳认证费用且经指出后未予纠正的;

⑤发生其它违反体系认证规则情况的。

体系认证证书持有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满足规定的条件后,体系认证机构取消暂停;否则,撤销体系认证资格,收回体系认证证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体系认证机构应撤销体系认证证书持有者使用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资格,收回体系认证证书。

①暂停体系认证资格的通知发出后,体系认证证书持有者未按规定要求采取适当纠正措施的;

②监督检查发现体系认证证书持有者质量体系存在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③发生体系认证机构与体系认证证书持有者之间正式协议中特别规定的其它构成撤销体系认证证书持有者使用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资格的情况,以及取消暂停的决定,应书面通知体系认证证书持有者,并可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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