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证书

  审批发证

  体系认证机构审查审核组提交的审核报告,对符合规定要求的批准认证,向申请者颁发体系认证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亦应书面通知申请者。

  体系认证机构应公布证书持有者的注册名录,其内容应包括注册的质量保证标准的编号及其年代号和所覆盖的产品范围。通过注册名录向注册单位的潜在顾客和社会有关方面提供对注册单位质量保证能力的信任,使注册单位获得更多的订单。

   监督管理

  对获准认证后的监督管理的几项规定:

  (1)标志使用。体系认证书的持有者应按体系认证机构的规定使用其专用的标志,不得将标志使用在产品上,防止顾客误认为产品获准认证。

  (2)通报。证书的持有者改变其认证审核时的质量体系,应及时将更改情况报体系认证机构。体系认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重新评定。

  (3)监督检查。体系认证机构对证书持有者的质量体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以使其质量体系继续保持。

  (4)监督后的处置。通过对证书特有者的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如果证实其体系继续符合规定要求时,则保持其认证资格。如果证实其体系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则视其不符合的严重程度,由体系认证机构决定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或撤销认证资格,收回其体系认证证书。

  (5)换发证书。在证书有效期内,如果遇到质量体系标准变更,或者体系认证的范围变更,或者证书的持有者变更时,证书持有者可以申请换发证书,认证机构决定作必要的补充审核。

  (6)注销证书。在证书有效期内,由于体系认证规则或体系标准变更或其他原因,证书的持有者不愿保持其认证资格的,体系认证机构应收回其认证证书,并注销认证资格。

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管理规定

            证书内容

  证书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证书名称(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获准认证企业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

       ——认证用标准编号;

  ——质量体系认证所覆盖的产品范围;

  ——证书有效期;

  ——注册号;

  ——认证机构名称;

  ——认证机构盖章或其代表签字。

          证书使用的文种

  证书一般应使用中文打印或书写。为适应国际贸易需要,证书可同时使用中文和其他文件,也可发生与中文证书内容一致的其他文种的证书。

              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1)体系认证机构的专用质量体系认证标志不得直接用在产品上,也不得以其它可能误解为已获准产品认证的方式使用。

  (2)认证机构应对质量体系认证标志的使用实施适当的控制。

  (3)如果认证机构授权使用标志表明质量体系已获认证,供方只能按认证机构的书面授权使用规定的标志。该标志不可用在产品上,或作为产品的合格说明。

  (4)在广告和有关宣传材料中发现对认证制度的不正确的宣传或证书与标志的误导使用,应采取适当的措施。

  注:措施可包括纠正措施、证书撤销/注销、出版物侵权认证以及其他必要的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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